苹果手机怎么下载tokenpocket|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22

作者: 苹果手机怎么下载tokenpocket
2024-03-14 12:11:11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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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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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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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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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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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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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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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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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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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沟通交流

2013-12-05 1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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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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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央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 知乎

深度解读央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 知乎首发于火小律道场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深度解读央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火小律(注:本文首发于公众号“火小律”,请规范转载,洗稿必追)9月24日下午,央行等十部门全网连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 注:图片截自央行官网通读924通知,传递出5大信号。1、司法实践必须与国家政策保持高度一致最值得关注的是,924通知相比先前的289号文、94文,发文单位增加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汇局”4家单位。其中两高一部的加入,尤为引人注意。一直以来,我国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呈高压严打态势,主要依据是289号文、94文。而这2个重要文件却因为层级太低,在司法实践中,备受理论界、实务界诟病,这也导致了一些司法乱象。甚至有不少人将司法实践和政策文件切割看待,认为即使289号文、94文明令禁止,司法实践中未必会完全支持。一些律师也以此为基本观点在法庭上进行论证。这次两高一部的加入,一锤定音,传递出一个极其重要的信号——司法实践必须和国家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即坚决拥护管理层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2、虚拟货币行业不应存有任何幻想924通知中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描述,明显比289号文、94文更全面、更规范。矛头直指全部虚拟货币或者加密货币,即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过往发文往往把重点放在比特币、以太币上,以至于一些业内人士存在一定误区,即认为管理层只是打击列举的几个虚拟货币,对于泰达币等稳定币可能会区别对待。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对于政策类文件,并不能以严格的文本解释来看待,应当从发文精神上综合理解。也就是说,并不是提到了比特币就是只约束比特币,而不约束其他虚拟货币,而是只要具备类似属性,都同等对待。即便圈内可以将虚拟货币细分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泰达币等稳定币,但大范畴上仍同属虚拟货币。这一点,行业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换而言之,国家是对整个虚拟货币行业的打击,任何币种都不存在例外,不必抱有任何侥幸心理。3、假性出海仍难逃高压监管924通知明确表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94之后,不少交易所选择出海,但“出口转内销”的态势却一直未曾显著改善,这一部分面向境内居民的业务,本质上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禁止、坚决取缔。对于一些出海境外的交易所出于人力成本等考虑,留在境内的工作人员,完全是可以追究相关责任的。说句题外话,仍有一些交易所转向地下、活跃于境内,以至于不少公众对“高压态势”的认知打了折扣。这部分是实务监管的难点,不多加评论。但还是那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4、违背公序良俗的投资行为无效,损失自担924通知明确,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如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此前关于虚拟货币的民事审判尚未有统一裁判口径,导致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例子比比皆是。过往还存在一类合法却不合理的诡异判决。A委托B投资境外某项目,赚了,A放进自己腰包;赔了,A起诉委托投资行为无效,要求B返还投资款,法院判决支持A的诉请。这类判决产生了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A非但稳赚不赔,法院还变相助长了A的投资热情,有悖于国家不鼓励公民炒作虚拟货币的政策方向。这次,924通知直接定调,但凡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一律无效,且损失自担,这为日后的民事审判提供了重要指引。唯一的问题是,何为公序良俗?司法实务中,公序良俗包括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等。显然按此逻辑,多数涉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可能性较高,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5、外围辅助行为风险直线上升924通知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明确定性,属于非法金融活动。924通知发布同日,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明令禁新增、清存量。由此,虚拟货币行业全链条打击已成趋势。无论是主线行为,自挖矿至发币至投资交易、兑换、衍生品服务等,或是外围辅助行为,如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监管层都将打击。众所周知,主线行为的主体均为交易所、矿池等,在交易所、矿池集体出海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对该行业的打击策略极有可能转为“降维下行打击”,即以斩断该行业外围手手脚脚等辅助行为为优先,让出海的交易所、矿池在境内无所依存、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因此,除却币圈人士,和该行业有业务往来的技术公司、广告媒体公司、第三方或第四方支付平台等应格外注意,严防自身风险。监管层考虑的重点罪名将围绕在非法经营、金融诈骗、洗钱、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对此,火小律将根据当前形势另行撰文梳理当下高危刑事风险,敬请关注。 发布于 2021-09-30 09:00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法律​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火小律道场魔都检察院离职律师一枚,专注纠

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经济・科技--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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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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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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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加码 央行发声、三大协会发文警示风险

本报记者 郑瑜 北京报道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正在继续加码。

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温信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等新型领域风险防范,全方位堵截犯罪资金。展望下一步,温信祥表示,人民银行将组织金融行业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全面落实金融行业打防管控“资金链”治理各项措施。

在此前一天(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大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在谈及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时,倡议呼吁:“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陈佳表示,从上述监管动态来看,我国正在不断加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措施。

延续从严态势

近年来,监管持续保持对于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严格态势。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今年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在介绍2021年金融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时表示,已有效遏制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全球占比从90%以上迅速下降至10%。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召开2022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会议,要求联合有关部门继续推进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自查整改工作,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高压打击态势。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于佳宁表示,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征,因此近些年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案件频发,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洗钱犯罪新手段。

3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公众号文章《警惕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骗局》中提到,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上述文章指出。

文章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虚拟货币账户充值、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漏。

多地开展打击“挖矿”行动

除了对于兑换交易的严格监管,对于虚拟货币上游“挖矿”行为,相关的监管措施也在不断落实。

自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后,各地纷纷开展相关工作。

今年3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矿场”的整治行动。据介绍,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广东分中心等单位的大力协助下,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广州市首次虚拟货币“挖矿”现场整治行动,成功端掉一个隐藏在电动车充电站里的虚拟货币矿场,现场查获虚拟货币“挖矿”专业矿机190余台,价值500余万元。

根据调查发现,该“矿场”实际经营人打着高科技公司名义,租用充电站场地从事“挖矿”活动。为掩人耳目,该公司在“矿场”外围竖起围墙遮挡,里面还有一道门锁,并请专人看守,对外宣称从事科技研发。虽然“挖矿”活动耗电惊人,但由于充电站用电量大的特点,该矿场得以成功隐藏。截止到被查时,该矿场已持续“挖矿”1000多个小时,耗电量高达9万多千瓦时。

陈佳表示,“挖矿”行为本身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交易形式,由于虚拟货币服务器大多处于境外,涉及跨境资本流动,这与我国金融反洗钱监管目的相悖,是金融反电信诈骗反洗钱的重点打击范畴。

4月11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微信公众号也发布了一则案例:2021年末,牡丹江一犯罪团伙企图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赚钱,便租下东安区多个小区车库,购置了60余台“挖矿”设备,但发现“挖矿”设备耗电量巨大,于是又购买了变压器、高压电缆等设备,通过窃取国家电能节省耗电成本。

该窃电“挖矿”导致车库所在位置的线路线损出现异常,这一情况引起了供电部门的注意,并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接到此警情后,东安分局立即指派七星派出所抽调精干警力,对此案开展侦查。

警方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通过连续的走访调查,在供电公司的专业技术支持下,最终锁定了“挖矿机”的具体位置。最终,联合刑事侦查大队于2022年3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当场查封“挖矿机”窃电设备60余台,扣押涉案金额30余万元。

(编辑: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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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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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2021-09-2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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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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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题: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新华社记者 吴雨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将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在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方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将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此外,我国还将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谈及后续的工作安排,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落实各项举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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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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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央地联动 坚决遏制“炒币”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又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24日,人民银行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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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2021/09/27 国际司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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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2022-03-30 19:31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风险提示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决策部署,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期,我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虚拟货币炒作专项整治。 在此,我们郑重警告辖内相关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辖内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盲目跟风虚拟货币相关投机行为,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及时举报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举报电话: 敦煌市政府金融办: 0937-8601250 敦煌市公安局: 0937-5908132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7-8822213 敦煌银保监分局: 0937-8819018 人民银行敦煌市支行: 0937-8822062 敦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原标题:《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法辨元宇宙|虚拟货币行业涉非法集资风险十大认识误区_元宇宙观察_澎湃新闻-The Paper

宙|虚拟货币行业涉非法集资风险十大认识误区_元宇宙观察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法辨元宇宙|虚拟货币行业涉非法集资风险十大认识误区曾峥、李啟珍、陈伊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022-11-02 11:18来源:澎湃新闻 ∙ 元宇宙观察 >字号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予以修改,修正后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这一修改再次引起了业界对虚拟币触及非法集资法律风险的密切关注。实际上,自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2017公告》),到2018年4月央行等五部门发布《防范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再到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2021通知》),官方即已三令五申禁止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活动。而上述《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无疑是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类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下面笔者结合新规修改及监管政策的延续,重点围绕虚拟币行业从业人员存在的常见误区来分析虚拟货币业务的非法集资犯罪风险。误区一:《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前,虚拟货币不会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近年来涉虚拟货币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并在2019年飞跃式上升。其中,2021年传销(48.52%)、诈骗(27.82%)、网赌(11.96%,常关联洗钱类犯罪)类案件相对较多,而非法集资类案件占比相对较低,仅0.54%。[1]由此可见,《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前,伴随着部分虚拟货币已经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得到法律或市场认可,许多黑灰产业也将虚拟货币作为交易首选,虚拟货币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案件已有发生。之所以数量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需要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征,虚拟货币的募集对象与以往P2P、私募类案件的募集对象存在差异,相对圈层化从而较为封闭;另一方面,之前执法监管的主要着力于“以虚拟货币为噱头”,也即挂羊头卖狗肉,缺乏真实交易基础,以直接收割新入场人员资金为目的,甚至能够操纵修改后台数据的虚拟盘;这种相对简单粗暴的犯罪手法,往往也能够被传销、诈骗等犯罪评价所包含。尽管案件数量少,但从业人员不能忽视的是,从监管的延续性来看,早在《2017公告》中,央行就明令禁止虚拟货币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2018年央行上海总部《常抓不懈,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中也对ICO以及衍生而出的IFO、IEO、IMO等变种虚拟货币融资手法予以警示。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类非法集资案件早已有之,《修改司法解释的决定》对相关法律适用的进一步明确化,既是承接文件政策一贯精神,落实于法律之上的增补必然,无疑为新形势下打击预防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误区二:只要在境外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发行虚拟货币项目,即可以不受境内监管,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刑事犯罪的属地管辖权,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依照属地管辖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其中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同时,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1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国内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管辖”,与对外宣传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境内或境外,并无排他的决定性关联,只是很多情形下,公司所在地往往也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发生地,当地公安机关更能掌握主动权。同时,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往往横跨多个区域,也就意味着多地公安都会获得管辖权。目前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外地公安机关跨省侦办虚拟货币案件,如韩国DGC共享币【(2020)苏0991刑初175号】传销案件中,组织发起者为韩国人,境内中国区总部在浙江,系由江苏盐城公安承办。误区三:新解释中对虚拟货币交易定性非法吸收资金,意味着国家变相认可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法理层面,刑事和民事是基于不同的角度所作出的法律评判,物的本身价值与其是否合法并无关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占有保护请求权并不因占有物的取得非法而排除,意在保护占有的稳定性,避免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动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论占有》中明确指出,自占有保护层面言,强盗与小偷亦受保护。故在小偷所占有的盗窃物被他人再次非法占有时,虽然盗窃来的赃物本身非法,但依然可以作为有价值的财产定性后者入罪。因此,无论是集资法币、虚拟货币也好,甚至是淫秽物品、毒品等明确非法的违禁品,能够认定其价值并不等同于认定其交易本身的合法性。监管层面,央行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一直到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官方均不认可其具备货币的法偿性。从历史文件沿革来看,2013《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于虚拟货币属性的描述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实务层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发布的《网络社会治理审判观点》认为,“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因其凝结了抽象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认定其具有虚拟财产和商品属性”。2021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21)京0105刑初1302号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为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2022年5月5日上海高院在官方公众号“浦江天平”上的一则案例评析中也肯定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价值所在。误区四:我国不认可虚拟货币的法偿性,因此,通过币币交易即可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如上所述,基于国家确保金融安全的考量,我国尚不认可“虚拟货币”的货币本质,即明确其不具有法偿性。由此,部分虚拟货币从业人员认为,未通过法定货币募集资金,而是通过币币交易的形式接收主流币,即可规避非法集资、传销等相关吸收资金类犯罪的行为。不认可虚拟货币的法偿性,仅仅是国家基于金融安全的考量而认定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国家否定了其商品属性和经济价值。刑事案件讲究实质评判,穿透认定,因此,尽管国家否定虚拟货币的法偿性,但在刑事实质认定层面,依然可以通过穿透认定的方法,在犯罪认定层面明确其所涉及的具体金额。尤其是在《修改司法解释的决定》颁布实施以后,从法理上已经没有问题。此外,在实务层面,已有类似币币类型交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先例,比如(2020)苏09刑终488号Plustoken案中,依照体系解释原则,在认定传销类犯罪时也可能予以参照,将吸纳的虚拟货币作为资金认定。从刑事控告的角度来看,被害人遇到虚拟货币项目理财或ICO投资致使持有的虚拟币被骗的,公安部门也应当基于此条款认可虚拟币的财产价值属性而非由受害人自证价值,也应当可以援引该条款进行控告。误区五:未违反前置行政法规的虚拟货币涉案行为可以直接排除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非法性”。我国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非法性”认定采用二元标准,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非法吸收,形式认定)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实质认定),满足其一即可定性。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弹性和模糊空间很大,此次《修改司法解释的决定》中新增的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都可以纳入到该范畴中。形式层面,虚拟货币业务的非法性也完全可以满足。“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中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实质层面,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14解释》)中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由此可见,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行政前置程序的必要性进一步松动,目前我国尚未认可虚拟币的法币地位,更未将其列为许可的合法集资方式。在面对如虚拟币等所谓的“新型”、“重大疑难”型案件时,完全可以以此为据,越过形式上的非法性直接定性为非法集资活动。误区六:不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而是在内部成员或私下传播的,或者是单位吸收资金不超过150人,就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通常而言,带有公开宣传目的且个人投资者人数达到150人的即属于吸收公众资金。《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也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条规定用于排除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入罪必要。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有经营者通过办理会员的方式先把投资者吸纳为单位内部成员,给一个投资总监、投资经理或者业务员之类的职位头衔,然后再购买产品。且这些投资者所吸纳的,也多半是其亲朋好友,通过相互之间单线联系的方式发展成员。经营者希望以此规避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法律红线。针对上述情形,许多裁判文书中会出现法院认定犯罪分子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进行传播。“口口相传”即指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参与人,用明示、暗示方式示意其将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从而达到集资的目的。《2014解释》第三条中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因此,即使在形式上系内部私下“口口相传”的,也可能因为实质被定性为公开宣传。除非吸收资金对象必须自始至终均为特定群体,而不能由公众转化。另外,针对吸收人数的认定,《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此次修改之后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处罚标准,统一合并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进入追诉标准。这里的150人,参照刑事问题本身重实质轻形式的穿透认定方式,以企业的形式参与出资的,也需要穿透核查企业内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不论主体形式如何,所有参与个人投资者合计超过150人的就可以满足条件。实践中,大部分虚拟货币项目,在发行货币阶段都还缺少可以实际落地的具体应用场景,主要依靠概念宣传拉取投资,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同时,虚拟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想要实现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节点记录功能的话,从机制上就需要参与人数越多越好,以保障安全性,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风险性极高。误区七:以纯虚拟币作为投资回报,并不返还法币收益的,可以排除利诱性。非法集资的利诱性主要体现为承诺保本保息及能够获取给付回报。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涉嫌非吸或者传销的空气币案件中,由于其涉及的虚拟货币往往系涉案人员自行发行或变相发行,并不存在实际价值,所以在募集人员和资金时通常会直白甚至夸大宣传投资能够获得的静态收益(即币价升值收益,若是投资矿机进行挖矿的,还会有挖币产出收益)和动态收益(发展其他成员投资的收益,若存在层级链条关系,还会有级差分成等),以吸引用户入金。在静态收益方面,由于挖币产出是能够通过客户投资额及货币历史数据推算的,在有资金不断进入的上升期,有些涉案人员可能通过私建资金池的方式,利用兑付错配的时间差进行“借新还旧”式的运营;在动态收益方面,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在发展人员后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的“会员费”等人头费用,或者通过认购无实际价值的道具商品变相交纳费用所获取的抽成,也可以表现为一定额度的算力奖励等。虚拟货币项目中,虚拟货币奖励或者能够与挖币产出挂钩的算力奖励,就其实质而言,也属于回报承诺,与法币收益性质相同。但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参考有的私募基金涉嫌非吸的已决判例——即便管理人已经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存在底层资产,且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文本中也包含有投资风险揭示书等提示内容,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该私募基金的某些环节尤其是销售环节突破了“合法性”的框架而被认定具备非吸要求的“非法性”,其相关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回购条款,或者承诺高额回报的,即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利诱性的体现。更何况,有些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项目确实存在着未来能够实际落地的应用场景,且该货币的推出只是为了实现场景的特定功能,而虚拟货币本身就非常适合作为流通兑换的通证资产,若发行方在募资阶段承诺回收或者放出市场流通途径的,这种类产品众筹的形式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不在话下。综上,通过虚拟货币项目进行集资的,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已经能够满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要素,而利诱性作为法律红线,则很大程度上会制约虚拟货币项目的发展模式。以此为鉴,虚拟货币行业涉及到类金融化产品的融资过程的,如此前的ICO、IFO、IEO、IMO等融资方式,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相对较高。而目前比较火热的NFT数字通证、GameFi链游等新兴赛道,正常交易NFT艺术品、游戏道具等虚拟资产的,涉非法集资类的风险相对较低(当然可能存在知识产权或者网络赌博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将在将来的文章中展开)。然而,若将其作为募资平台吸引资金,并通过设置规则变相进行类资产证券化的拆分,则同样可以适用非法集资的监管逻辑。误区八:虚拟币项目本身的技术逻辑自足自洽,即能排除其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从业人员应该牢记:法律或监管的关注点,永远是将安全与秩序放在首位;至于项目自身的科学性、逻辑自洽性,并不能替代其在法律层面的评判。无论从业者本身的初心是探索创新还是其他,无论经营理念、科研技术、生产方式多么准确、合理、前瞻,均难以避免其被利用作为非法集资工具的可能性,只要这一项目符合非法集资的实质特征,即不能否定其存在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危害性,从而进入监管者的打击视野。在监管面前,从业人员切忌炫“技”,即尝试用技术逻辑去替代或者解释法律逻辑。具体到实践中,一些虚拟货币项目,其所设定诸如“虚拟币质押”、“锁仓按期返利”等技术规则,尽管从技术逻辑上看,这些机制客观上可能可以用于提高黑客攻击区块链节点成本以抬高整体安全性,又或是可以防止矿工中途提币跑路,从而损害项目应用场景的稳定性,但在法律逻辑层面,它天生存在容易构建或者蓄积资金池的特质。在法律评判层面,这类规则极易被视为促使投资者存入虚拟币并强制长期持有的诱导机制,从而具有非法集资某一属性。更何况,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往往波动巨大,币价上升期市场火热,算力膨胀,单位挖矿产出降低倒逼公司加大投入,币价下降期又要面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投诉,一旦出现问题,这些技术原理,也难免被简单等同于“虚假宣传”的大饼。误区九:非法集资案件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虚拟货币类财产都是可以返还的。其一,从案涉犯罪主体角度,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天内解除强制措施并予以退还。《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因此,判定涉案虚拟货币是否与案件相关,具体应当满足这三个基本条件:(1)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的涉案财物必须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2)这些涉案财物必须与公安机关调查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行为的真实情况的;(3)具有必要性,主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销毁财物,不采取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发生的。反之,则不属于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其二,从被害人或参与人的财产返还角度,就非法集资犯罪而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2014解释》中也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门增加了条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鼓励和引导涉案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因此,属于被害人参与投资的虚拟货币,可以积极争取沟通在诉前得以退赔返还。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追缴、返还的损失仅限于本金。根据《2014年解释》的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害人通过投资所获得的返点返利,发展下线抽成均不能得到退赔支持,多次复投增加本金的,依照文件精神,也宜将相应收益予以扣除。误区十:涉案虚拟货币被冻结后只能被动等待诉讼流程处置,难以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得到有效保值。不得不承认,鉴于刑事涉案财产审前处置的不平衡性、涉案财产性质及权属的复杂性及刑事诉讼的程序性等要求,处置工作需要由公检法机关按照程序进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导致集资参与人多处于被动等待的状态;在财产处置程序启动后,也因对参与人可能财产情况、处置规则及程序等规范性做法不清楚、不了解,无法及时参与到刑事处置程序当中,当兑付不能后易发生失衡,引发社会问题。就虚拟货币而言,通常具有价格波动大、易贬损,能否及时得到处置对于保全集资参与人的财产至关重要,若能畅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处置,无疑会强化对集资参与人权益的有效保障。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并无法律规范对相关虚拟币处置的专业机构的资质或者要求作出特别规定,对具体变现过程也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实务层面尚存争议。但当事人依然可以结合一些现有的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尝试申请对案涉虚拟币资产进行保值处理:1、《公安机关涉案财物若干管理规定》第六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鉴于此,在面临虚拟货币项目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公司停止运营如断电断网等易致使虚拟货币减损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案涉虚拟币资产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如处置部分虚拟币以确保电力供应等等。2、《公安机关涉案财物若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鉴于此,在案涉虚拟币在存在价格波动尤其是贬值风险的情形下,当事人可申请予以处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境内并不存在合法意义上的虚拟货币兑换交易场所,而清退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货币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办案机关通常会要求或者向当事人指定第三方委托出售,并将变卖价款统一转到要求的指定账户,而对这种处置方式,由于尚无具体法规明确流程和权利义务,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尚需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机关涉案财物若干管理规定》【相关政策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防范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2018)《常抓不懈,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2018)《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注释】[1] 中科链安 中国(大陆)虚拟货币犯罪形态分析报告(2021年度) (本文首发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澎湃科技获授权转载)责任编辑:郑洁图片编辑:张同泽校对:施鋆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